日本明治時期,在修改*新律綱領的基礎上于1874年頒布了“改定律例”。此律例仍為十四律,條文增至三百一十八條,廢除笞、杖、徒、流四刑,定刑為懲役和死刑兩種,刑罰有所緩和,限制死刑的適用范圍,溯及力問題采取從輕原則。 (本文共 107 字 ) [閱讀本文]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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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日本明治時期,在修改*新律綱領的基礎上于1874年頒布了“改定律例”。此律例仍為十四律,條文增至三百一十八條,廢除笞、杖、徒、流四刑,定刑為懲役和死刑兩種,刑罰有所緩和,限制死刑的適用范圍,溯及力問題采取從輕原則。 (本文共 107 字 ) [閱讀本文]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