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74年頒布實施,共4章,計54條。主要內(nèi)容如下:青少年是指不滿18歲的人。青少年的下列行為均視為構(gòu)成對社會的危害:①以耍把戲、賣小物品或以其它不正當(dāng)渠道變相乞討謀生;②參與淫蕩、賭博、吸毒等活動或為此提供方便;③從垃圾 (本文共 727 字 ) [閱讀本文]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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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1974年頒布實施,共4章,計54條。主要內(nèi)容如下:青少年是指不滿18歲的人。青少年的下列行為均視為構(gòu)成對社會的危害:①以耍把戲、賣小物品或以其它不正當(dāng)渠道變相乞討謀生;②參與淫蕩、賭博、吸毒等活動或為此提供方便;③從垃圾 (本文共 727 字 ) [閱讀本文]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