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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(wù)院1961年1月28日批準,同年4月1日起試行。共13條。規(guī)定了處罰的種類、處罰的程序。《辦法》對爆炸、易燃危險物品的生產(chǎn)、儲存、運輸、包裝、托運等方面,以及旅客攜帶爆炸、易燃危險物品乘坐車、船、飛機等 ...... (本文共 197 字 ) [閱讀本文]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