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(dāng)前位置:首頁 > 歷史 > 通鑒紀(jì)事本末:注譯本 > 正文

令既具,未布,恐民之不信,乃立三丈之木于國都市南門,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[1]。
通鑒紀(jì)事本末:注譯本

        民怪之,莫敢徙。復(fù)曰 “能徙者予五十金”。有一人徙之,輒予五十金[2]。乃下令?!咀⑽摹縖1] 募:廣泛征求。金:古代錢幣數(shù)量名稱。二十兩或一斤為一金。[2] 輒(zhé):總是、就?!咀g文】法令制定后,并未立即公布,公孫鞅擔(dān)心百姓不    (共 247 字)     [閱讀本文] 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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