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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戶的分合
戶籍制度史

        父子分異 戰(zhàn)國時,商鞅在秦國變法,內容之一就是父子分異,發(fā)展個體小家庭。如秦孝公三年(前359)頒令: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,倍其賦。[1]這里的“二男”可有多解,即一父一子為二男,或一父有二子為二男,或一父另有一子已成年為二    (共 1984 字)     [閱讀本文] 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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